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補助方案實施計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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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畫介紹
教育部體育署有鑑於運動員善於設定目標並勇於面對挑戰,注重團隊合作且擁有高穩定性特質,投身到各領域發展,往往能發揮出令人驚豔的成果,整體表現備受企業肯定,爰推動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,搭配獎勵措施,鼓勵企業聘用體育運動相關背景專業人員,活化企業人才資源,並推廣職工運動。藉由「110年度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補助方案實施計畫」,期透過體育運動相關背景專業人員的專長,協助企業員工熱愛運動、正確運動,共同打造健康、活力職場,進而促進職工規律運動。
預期目的
推展企業職工運動
促進運動人才就業
申請資格
(一)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且營運中之企業。
(二) 需有新聘用(註 1)之運動指導員(註 2)。
註 1:新聘用係指於 112 年 1 月 1 日後聘僱為正職員工,並為運動指導員資料庫會員者。
註 2:運動指導員係指退役運動員(曾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運動賽會運動員)、運動教練(包含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者與一般運動教練證照者)、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生、具體育署所核發體育專業人員證照者。
申請方式及時間
(一) 本計畫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,申請企業需至本計畫「活動網頁」註冊會員後,於線上填寫申請表單(含經費概算表)」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檔案。(補助申請及相關作業流程如附件1)
(二) 本計畫申請時間
1.自即日起至113年 9 月 15 日止。
2.本計畫經費用罄則不再受理。
(三) 申請應備文件
1. 運動活動經費申請表。
2. 運動活動規劃書(含經費概算表)。
3. 聘用運動指導員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影本及投保證明文件影本(勞健保)。
4.最近一期勞保局投保單位繳費證明書和投保人數資料。
補助原則
(一) 辦理期程:企業依活動規劃及屬性,自行擬訂辦理期程,惟本案僅補助自計畫審查通過後至113年10月31日前止所辦理之活動,最遲應於113年11月15日前完成補助款核結作業,並配合限期補件,逾期不再受理。
(二)補助內容:
1.自辦運動課程(此為必要辦理項目)
2.自辦運動活動(申請補助經費以30%為上限)
3.非自辦運動活動參與(申請補助經費以10%為上限)
※各活動類別經費支用項目請參閱[補助方案實施計畫附件6:補助基準及查核準則]
(三)補助額度:
1.企業聘用1名運動指導員,可申請辦理員工運動活動經費最高新臺幣30萬元,每家企業最高新臺幣90萬元。另企業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1項者,申請補助額度增加新臺幣5萬元;符合2項者即增加新臺幣10萬元。
(1)聘用之運動指導員具「國民體適能指導員」證照。
(2)持續聘用運動指導員(本年度以前聘用之運動指導員於企業連續任職滿兩年(含)以上)
2.企業聘用同一名運動指導員以申請1次(案)為限,每家企業以申請3次(案)為限。
3.本計畫補助款分2期撥付,經審查會議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金額之30%,提送結案成果報告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金額之70%(依實際核結金額結算)。
4.本計畫活動內容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,如有重複補助情形,企業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 。
懶人包影片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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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附件
【相關申請問題可來電洽詢0980-535008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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